2005年4月2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未约定保证份额应承担全部责任
  仇先生问:
  林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搞建材批发,由我和张某共同担保,因林某建材批发失败,举家外出打工,银行在无法找到林某的情况下,要求我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,这时又发现张某全家也外出无法联系,银行就要求我承担全部保证责任,偿还欠款。请问银行这样做对吗?
  本报作答:根据担保法第12条:“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,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份额,承担保证责任。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,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,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,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。”由此可见,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了仇先生您的保证分额,则您只承担保证分额的连带责任,银行不得要求您承担全部连带责任。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您的保证分额,则银行这样的做法是对的,合法的。